保險除了是為自己帶來保障,不少人都會將之視為對摯愛的一份心意和責任。一份人壽保單,通常會出現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和受益人,究竟三者之間的區別是甚麽?牽引著三者的「可保權益」又是甚麽?原來受益人除了人,還可以是慈善團體。
問: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和受益人有甚麼分別?
答:保單持有人(Policy Owner)──亦作投保人,是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約的人,三者之中擁有支配保單的「最高權力」,包括更改受益人、提取保單現金價值和退保等。
受保人(Insured)──指受到保單保障的人,可以同時是保單持有人。若受保人並非保單持有人本人,則受保人需與保單持有人存在「可保權益」。
受益人(Beneficiary)──指當受保人符合理賠條件後(例如不幸身故),將會收到賠償的人;而受益人可多於一人。如保單持有人,同時是受保人和受益人,當他/她不幸身故時,賠償將會成爲遺產;如並沒有立下遺囑,遺產一般會按照《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理,依次序分予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
問:「可保權益」又是甚麽意思?
答:保險公司一般規定投保人及受保人之間必須存在「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意思是指其中一人(受保人)的離世會令另一人(保單持有人)因而蒙受經濟或情感損失;典型的例子如父母與18歲以下的子女、配偶,其他例子則有公司與員工、債主與欠債人等。
值得留意的是,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一般只須在保單開始生效時存在。假設一名女士作爲保單持有人為其丈夫購買人壽保險,並填寫自己為受益人。數年後,雖然當時兩人已經離婚,保單仍會繼續生效,即使受保人(即丈夫)不幸身故,該名女士仍然能以受益人的身份索償身故賠償。
問:受益人必須是人?
答:談及受益人,大家第一時間想到的都是「人」,但其實慈善機構都可以成爲受益人。近年,保單捐贈日趨盛行,而保險公司在一般情況下會容許人壽保單的持有人填寫屬公共性質的慈善團體為保單指定受益人,可以撥捐全部或指定百分比人壽保額予目標慈善團體,將愛延展,惠及社會有需要的人。
撰文 : 萬通保險
欄名 : 保險DNA
原文出處:香港經濟日報